中 共 浙 江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浙委办[2004]39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团省委《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9日
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 省委组织部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厅 团省委
(2004年5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广大毕业生和毕业生家庭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整个社会就业体系中来研究,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领导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高校都要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高等学校实施毕业生就业“一把手”负责制,党委书记和校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
二、深化改革,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高校毕业生(除委培、定向生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落实工作单位的,予以签发报到证。毕业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的高等学校。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申请签发报到证;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户口、档案转回当地人才交流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毕业生如需调整就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地区的,由两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省市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2004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取消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限制,允许其出教育系统就业,享受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毕业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教育部门,由生源所在地教育部门推荐就业;不愿从事教育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高校可将其档案直接转至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
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可不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其他就业形式仍须签订《就业协议书》。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可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直接将报到证开往公务员录用单位,户口随迁,档案随寄;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凭聘用(劳动)合同,直接将报到证开往用人单位,户口随迁,档案寄至由用人单位指定的具有档案管理资格的单位。其他就业形式
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积极推动有关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疏通高校毕业生到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就业渠道。各地都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
三、拓宽渠道,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
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和参加各类等级证书考试。
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市、县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各地财政应给予支持。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志愿者的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充分利用我省民营企业比较发达的优势,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简化程序,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创造便利条件。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补贴。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活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强化服务,切实为高校毕业就业提供良好保障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高等学校都要在2004年年底以前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工作,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提高就业市场的效率。减少规模过大、效率低下的大型招聘活动,增加针对性强、效率较高的小型专场招聘活动。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信息化建设,就业信息网要成为沟通供需信息的主要渠道。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的投入,年底前各高校校级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要全部开通,切实发挥网络高效、便捷的作用。
完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保留在各级人才交流、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原就读高等学校的,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服务费。户口、档案保留在就读学校,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各级人才交流、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上述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推荐就业、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服务。
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相关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完善对特殊毕业生的帮困机制。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重点推荐。城市、社区要积极组织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一定报酬。
五、加大教育改革和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要以就业工作为龙头,带动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大力推行高职毕业生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提倡多种形式的促进毕业生就业协作活动,加强就业基地建设。要将学生实习基地、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与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有机结合,使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同时成为毕业生择业、企业考核录用人才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学校布局、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模式、高校评估、学位工作等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有关政策。
高等学校要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社会就业形势,增强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同时,要宣传高校做好就业工作的先进经验,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社会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督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的落实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举办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高校毕业生进行欺骗、欺诈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信用档案,对用人单位损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各地、各高校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书面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情况。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各地、各高校要对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本地、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自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对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要进行通报,并与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新增专业、学位授予点审核和高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适度挂钩。对政策不落实和工作不得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主题词:教育 高等院校 毕业分配 就业 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2004年6月10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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