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时间:2007/04/10 14:53:28点击数:

《浙江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根据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在招生考试中舞弊被取消报考资格或录取、入学资格,规定今年不准报考者;
    (4)2003年4月17日之后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具有报名资格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其户口所在县(市、区,下同)报名。报名者可向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办)审核批准报名,并发给准考证。
    4、本省考生原则上不能在省内跨地区报考。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级中学,在向校内应届毕业生明确说明因异地报考可能产生的招生录取及毕业就业等问题的影响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可在就读中学所在地招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各地招办不接受异地考生的单独报名。本省考生不能跨省报考。
    5、全省报名时间为4月15日至4月17日。报名时,考生需交验身份证、毕业证等有关证件,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须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考生应如实填(涂)有关报名表(卡),并对自己所填(涂)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二、考试
    6、实行“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
文科类考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考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报考艺术、体育类兼报理科类的考生,须参加理科类考试,报考艺术、体育类兼报文科类的考生,须参加文科类考试。
    7、根据教育部决定,今年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分文、理卷)、英语三个科目将由我省自行组织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试卷仍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实行自行命题后,普通高考的性质仍属全国统一考试。
    8、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6月8日。
    9、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10、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听力部分占30分,笔试部分占120分,满分为150分。
    11、报考文科类、艺兼文、体兼文及理科类中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专业的考生,须进行英语面试。
    12、全国统考试题(含我省命题的语文、数学、英语试卷及副题)、答案、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绝密级事项;全省统考试题(包括副题)、答案、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机密级事项;高等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秘密级事项;统一考试之后启用的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3、各级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须立即报告省招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4、考试管理工作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管理规程》执行。
    三、填报志愿
    15、填报志愿工作由各县招办组织。
文理科考生填报志愿时间:提前批为5月16日至5月17日 ,其他批次为6月26日至6月28日。艺术、体育类考生填报志愿时间与文理科提前批相同。
    16、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等志愿。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专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17、报考提前批录取高校的考生,可按顺序填写第一志愿、第二志愿两个学校志愿及学校服从志愿,报考一至五批录取学校的考生,可按顺序填写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四个参考志愿共六个学校志愿。一至五批的学校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根据需要组织补报志愿。
    18、报考艺术、体育类高校(专业)的考生,可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其它专业,录取时按先艺术、体育,后文科、理科志愿顺序投档。
    19、考生应认真、慎重地填报志愿并履行个人志愿的承诺。
    20、考生要仔细填(涂)本人的志愿表(卡),如果表(卡)不一致,以卡为准;如果卡中填写与填涂部分不一致时,以填涂内容为准。因考生本人填(涂)错误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1、各志愿填报点要加强对考生填表和涂卡的技术指导。志愿填、涂完毕上交县招办后,不得改动。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浙江省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执行。往届毕业生报考,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考核其毕业后表现,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工作等表现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采取隐瞒、弄虚作假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4、报考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25、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制定相应的体检实施细则。
    26、各级招生、卫生部门按体检实施细则统一组织体检工作。各县应成立体检组,设立体检站,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27、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将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28、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招生章程与招生计划
    29、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0、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31、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32、高等学校应自行以适当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招生章程的内容负责。同时还应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寄送省招办。
    33、省招办负责汇总、编辑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供考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34、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录取批次,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录取批次;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录取批次,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35、高等学校要按时、按规定将招生来源计划报送省招办,由省招办汇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七、录取
    36、录取新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37、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8、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9、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各县招办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
    40、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确定全省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41、录取工作7月上旬开始,共分六批进行。提前批为军事(国防生)、公安、航海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在该批同时进行。第一批为全国重点大学、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大学和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院校的本科专业。第二批为一般普通院校的本科专业。第三批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第四批为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专业和本科院校的高职专业。第五批为高职、电大普通班、民办专科专业。走读生计划的录取与该校同层次计划同批次进行。
    42、录取投档办法:第一、二志愿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依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不多于高校招生计划数120%提供档案,其中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可由高校在招生计划数的100%至120%之间自行确定;第一、二志愿生源不足时,参考志愿或补报志愿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缺额计划数的100%提供档案。
    43、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招办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录取。
    44、高等学校在录取时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部分省属高校经省招委批准,可用少量计划录取二志愿高分考生,分数级差标准由高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45、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应试外语语种。
    46、高等学校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
    47、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关于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8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下列竞赛并获一等奖的考生: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浙江赛区);
    (c)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赛区);
    (d)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e)浙江省(含全国)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
    (f)浙江省亿利达青少年发明奖;
    (g)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奖);
    (h)浙江省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个人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 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 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委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体育类考生不享受此项。
    5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51、同时符合第48条、第49条、第50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5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3、报考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的考生,在生源不足时,在补报志愿前可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提供档案。
监狱管理类专业可规定适当比例,在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时,可适当降分。
     54、经补报志愿后生源仍不足的高等学校,由其提出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可适当降分。其中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最大降分幅度为10分,第三批、第五批可降至下一条分数线。降分投档时,提前批至第四批按每5分一档,第五批按每10分一档的降分流程进行操作。
    55、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批次分数线以上还完不成的,组织补报志愿,补报后仍完不成则与非定向院校一样降分。
    56、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57、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办,经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58、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59、为了保证新生的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报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备案。
    60、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浙江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八、加强招生宣传,推行政务公开
    61、要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招生的宣传要与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诚信教育等紧密结合。要宣传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要紧紧围绕招生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把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
    62、加大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要统一宣传口径,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重点突出“独立学院”是高等学校利用贷款等自筹经费组建,学生须按办学成本缴费上学。
    63、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要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接受新闻传媒和社会的监督,树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招生工作形象。
    64、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宣传要讲大局、讲政治、讲稳定,要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社会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定,不夸大、不隐瞒、
不随意承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
    九、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招生考试工作
    65、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它是国家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的作用,各级政府、教育局和各高等学校要有专门负责同志分管招生工作。有关高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做好高考评卷点的工作安排和组织管理工作,适当增加负责评卷工作院校以外的高校教师和中学教师人数,充实评卷教师队伍,确保高考评卷工作质量。
    66、进一步健全招生办事机构,各级招生部门、各招生高校都必须配备熟悉政策、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专职干部负责招生工作。在招生期间,各级招办将向招生学校和有关单位临时抽调一些干部和教师参加招生工作。各学校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把关,推荐思想、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参与招生工作。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协同招办做好招生工作。
    67、各级招生部门、各招生高校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要动员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狠抓考风考纪建设,对违纪舞弊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8、各级教育、招生部门、各招生高校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深化改革,进一步树立招生工作为浙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广大考生服务的意识,不断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招生改革和各项招生考试工作。
    十、附则
    69、军事院校(国防生)、体育院校(专业)、艺术院校(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院、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单考单招高职院校和招收保送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70、本实施意见由浙江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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