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委办〔2006〕75号
舟政办〔2006〕69号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城市社区和渔农村新社区)工作,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为我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大局,坚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与实施“暖人心、促发展”工程相结合,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相结合,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营造环境,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范围对象
从2006年起到2008年,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步实施,三年三步走。2006年,试行。选择一批试点社区,全市每个乡镇(街道)确保安排1?2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2007年,扩面。在试点基础上进行扩展,覆盖面达到50%,并初步形成相关的工作机制和相对完善的配套政策;2008年,因地制宜,全面推行。经过几年努力,初步形成一支数量稳定、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素质较高、适应基层工作需要、志愿在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队伍。
三、政策措施
1、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县(区)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纳入当地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市里的总体目标,制订好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落实好每年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2、认真组织开展选聘工作。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选聘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握,通过组织发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等必要环节,确保把各方面素质较好的毕业生选聘到社区工作。选聘工作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以后进行。
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不占现有社区人员计划。
3、科学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一般应考虑安排担任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主任助理等职务。工作一段时间后,工作适应、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可通过一定程序进入社区领导班子担任相应的职务。
4、严格管理和考核。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统一由乡镇(街道)与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般三年一签。在聘用期内,其党、团组织关系迁入所在社区,其人事关系、档案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聘用期满或终止合同后,工作变动的,按现行的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年度考核。每年由县(区)人事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对在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对连续两年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5、加强培训和教育。在上岗前,必须对新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组织他们重点学习社区工作知识和开展基层工作的方法;在任职期间,由社区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实行一对一帮带,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每年由县(区)人事部门牵头,对在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工作期间的各项公共培训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6、保证一定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待遇。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工作期间,其工资奖金按所在社区副主任标准确定;保险福利待遇按所在社区工作人员标准执行;试用期间的薪酬由各地自行确定;三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四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交纳部分按所在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处理。要重视解决到社区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如离家较远的,应提供相应的食宿条件,并报销一定的交通费用。
7、关心高校毕业生的成长和发展。对在社区工作有一定年限、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及时将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从2009年开始,各县(区)委在调整和配备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时,可以在社区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从2009年开始,各县(区)、乡镇(街道)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主要从在社区工作满三年,仍在社区工作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报考市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符合报考职位条件的,可直接进入面试。上述人员被录用为本市范围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其在社区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可合并计算为从事专业工作时间。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笔试成绩加10分。
8、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工作期间,允许其选择到更适合其发挥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并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当地社区经济组织、企业工作或开展各种自主创业活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其与当地原住户同等的政策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创业基金,予以资金支持。
9、妥善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此项工作。在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参保等费用,主要由县(区)、乡镇(街道)承担。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剩余部分由县(区)和乡镇(街道)分担。其中县(区)财政应不低于市财政补助标准。
四、组织领导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班子成员专人负责。要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各部门分工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渔农办、团市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要承担主体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抓好具体落实。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7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