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4〕37号文)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3号文)精神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2019年高职提前招生工作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章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853; 浙江省招生院校代码:0111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由舟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
第七条 学校坐落在风景秀丽的“海天佛国、渔都港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空气质量排名全国前列,国家级新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战略绿色石化基地、波音737完工和交付中心等重大战略蓄势齐发。学校拥有临城新区主校区和岱山两个校区,下设航海工程学院、船舶工程学院、港口管理学院、海洋旅游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石油化工学院6个全日制二级学院,共有23个招生专业,是一所涉海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综合组、命题测试组、纪检监察组三个工作组,具体负责高职提前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2019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总计划数为335人,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专业名称 |
招生计划 |
学制 |
学费标准 |
学习地点 |
普通招生考生 |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
小计 |
机械 |
化工 (环保) |
电子电工 |
1 |
航海技术 |
30 |
|
|
|
30 |
3 |
6000元/年/生 |
本部 |
2 |
轮机工程技术 |
10 |
5 |
|
5 |
20 |
3 |
6000元/年/生 |
本部 |
3 |
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
10 |
|
|
|
10 |
3 |
6600元/年/生 |
本部 |
4 |
船舶工程技术 |
10 |
5 |
|
5 |
20 |
3 |
6600元/年/生 |
本部 |
5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10 |
5 |
|
5 |
20 |
3 |
6600元/年/生 |
本部 |
6 |
港口与航运管理(港口管理方向) |
15 |
|
|
|
15 |
3 |
6600元/年/生 |
本部 |
7 |
商务英语 |
20 |
|
|
|
20 |
3 |
6000元/年/生 |
本部 |
8 |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 |
30 |
|
|
|
30 |
3 |
6600元/年/生 |
本部 |
9 |
食品贮运与营销 |
20 |
|
|
|
20 |
3 |
6600元/年/生 |
本部 |
10 |
船舶工程技术(中乌合作) |
20 |
|
|
|
20 |
3 |
16000元/年/生 |
本部 |
11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10 |
|
|
|
10 |
3 |
6600元/年/生 |
本部 |
12 |
工业机器人技术(中乌合作) |
10 |
|
|
|
10 |
3 |
18000元/年/生 |
本部 |
13 |
应用英语 |
10 |
|
|
|
10 |
3 |
6000元/年/生 |
本部 |
14 |
石油化工技术 |
20 |
5 |
25 |
|
50 |
3 |
6000元/年/生 |
岱山校区 |
15 |
石油炼制技术 |
20 |
5 |
25 |
|
50 |
3 |
6000元/年/生 |
岱山校区 |
|
合计 |
245 |
90 |
335 |
|
|
|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符合2019年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2. 身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体检
合格。相关专业具体要求: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男生身高168cm及以上;五官端正,无纹身,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无色盲、色弱。
石油化工技术专业、石油炼制技术专业:无色盲。
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学生参加海船船员相关证书考试时,身体条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具体如下:航海技术专业男生应不低于165cm,女生应不低于160cm;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身高应不低于155cm。海上类专业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无红绿色盲。
3.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化工类)需参加高考报名科类对应的职业技能考试;
4.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要求B等及以上(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无此要求)。
5.外省转入浙江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必须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
第六章 专业志愿填报
第十一条 普高招生考生: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允许专业兼报;船舶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允许专业兼报,港口与航运管理(港口管理方向)、商务英语、应用英语允许专业兼报,国际邮轮乘务管理、食品贮运与营销允许专业兼报,船舶工程技术(中乌合作项目)、工业机器人技术(中乌合作项目)、工业机器人技术允许专业兼报;石油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专业允许兼报。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同类别不同专业均可兼报。
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每位考生仅参加1个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试。所有考生只被一个专业拟录取和备录取。
第七章 报名办法
第十二条 报名时间:2019年3月1日至4月1日。
第十三条 报名方式:考生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须登陆学校招生网站(http://zs.zimc.cn/)或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zjzs.net),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考生须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
学校根据有关报名要求和资格对申请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在学校招生网站公布审核合格名单,报名考生可直接从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网上确认和缴纳报名考试费
获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须完成网上确认和缴纳报名考试费,不进行网上确认和缴纳报名考试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具体如下:
1.网上确认。
(1)上传电子确认材料。
① 考试院报名系统中打印的《2019年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表》(须加盖考生所在学校公章)
②身份证原件照片
③素质特长佐证材料原件照片(无素质特长考生不用上传)
(2)完善个人联系信息
2.缴纳报名考试费。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为140元/人,报名考试费概不退还。
第十六条 准考证打印
完成网上确认和缴纳报名考试费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第八章 测试办法1(面向普高招生考生)
第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和3X(选取高中七门科目中任3门成绩的最高成绩)科目共6门,均采用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对应科目的等第再折成标准成绩。语数外科目每门折算成绩满分为30分,3X科目每门折算成绩满分为20分。各科目的具体等第折算标准成绩如下表:
学业水平测试等第 |
A |
B |
C |
D |
E |
科目 |
语数外 |
3X |
语数外 |
3X |
语数外 |
3X |
语数外 |
3X |
六科 |
折算的标准成绩 |
30 |
20 |
25 |
18 |
18 |
12 |
12 |
8 |
0 |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150分。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试
综合素质测试按专业以面试形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专业认识(45分)、英语口语(35分)、语言表达(25分)、仪表仪态(15分)、特长素质(30分)。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总分150分。
第十九条 考生成绩合成
考生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150分,以百分制折算计入成绩)×60% +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总分150分,以百分制折算计入成绩)×40%计算而成,分数保留两位小数。
第九章 测试办法2(面向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考试成绩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相应类别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包括技能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计算,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总分300分。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试
(1)文化考试。语文、数学按照《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考试大纲》要求命题。
科 目 |
考试分值 |
考试时间 |
语文 |
100分 |
4月22日上午 8:30至10:00 |
数学 |
100分 |
4月22日上午10:30至12:00 |
文化考试成绩总分200分。
(2)专业能力测试
专业能力测试分专业以面试形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职业素质(30分)、英语口语(25分)、语言表达(15分)、仪表仪态(10分)、特长素质(20分)。
专业能力测试成绩总分100分。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300分=文化考试成绩200分+专业能力测试成绩100分。
第二十二条 考生成绩合成
考生总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0分,以百分制折算计入成绩)×60%+综合素质测成绩(300分,以百分制折算计入成绩)×40%计算而成,分数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章 体检
第二十三条 体检标准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当地具有高考体检资格的医院自行体检或参加中学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因身体原因不符合专业报考相关条件的考生请慎重报名。
第二十四条 体检报告递交方式和时间
1.方式:网上递交。考生将体检报告原件或高考体检反馈单拍照,上传至学校招生网(高职提前招生网上系统);
2.时间:从网上确认开始持续至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3天;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递交体检报告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复检不合格的学生可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六条 录取规则
在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根据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并以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若报考人数不足计划的150%,则按实际报考人数的85%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如出现小数,四舍五入取整数)。
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普高考生依次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优先排序录取。若上述二项成绩仍相同,则按学业水平测试中英语、数学、语文模块、3X总分成绩优先排序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中职考生依次按职业技能考试、综合素质测试(专业能力测试)、数学、语文的成绩高低排名。
第二十七条 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根据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名单;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3的比例确定“备录(含顺序号)”名单(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3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并将考生录取情况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状态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考生选定录取学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办理录取手续
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已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
第十二章 日程安排
第三十条 工作进程安排(如有变动,以学院最后通知为准)
招生流程 |
日期 |
备注 |
考生网上报名 |
2019 年3月1日至4月1日 |
|
学校资格初审 |
2019 年4月2日至4月3日 |
|
资格初审结果查询 |
2019 年4月4日 |
|
网上确认和缴费 |
2019 年4月5日至4月12日 |
|
体检报告上传时间 |
2019年4月5日至4月25日 |
|
准考证打印 |
2019年4月18日至4月21日 |
考生自行打印 |
综合素质测试时间 |
2019 年4月22日(周一) |
以具体通知为准 |
成绩查询 |
2019年4月30日 |
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
拟录取、备录取情况公示 |
2019 年5月7日前 |
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
拟录取、备录取结果提交 |
2019 年5月7日 |
|
录取及选择确认 |
2019 年5月9日至5月14日 |
省教育考试院平台 |
录取结束 |
2019 年5月16日 |
|
第十三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80-2095018。
第三十二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章 招生咨询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接待及解答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1.学校网址:http://www.zimc.cn
2.学校招生网址:http://zs.zimc.cn/
3.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
4.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新区海天大道268号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邮编:316021
5.联系电话:(0580)2095114 2095002 2095036(兼传真)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9年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招生章程由学校高职提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